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:
2021年8月,海關總署、公安部、交通運輸部、農業農村部、中國海警局聯合印發了《“三無”船舶聯合認定辦法》(署緝發〔2021〕88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為各地各部門開展“三無”船舶處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,同時,有的執法部門、地方政府反映《辦法》實施過程中存在“三無”船舶聯合認定無明確牽頭部門的問題。為大幅度減少需聯合認定的“三無”船舶數量,便于基層執法,提高工作效率,海關總署、公安部、交通運輸部、農業農村部、中國海警局研究決定對《辦法》進行釋義完善,對不需進行聯合認定的情形明確如下:查獲的船舶無船名船號及其他標識,且無正當理由在十五日內無法提供船舶證書或其他證明
船舶屬性的相關材料,或在依法公告期屆滿后無人認領的無船名船號及其他標識的船舶,認定為《辦法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“三無”船舶,無需進行聯合認定。
特此通知。
海關總署
公安部
交通運輸部
農業農村部
中國海事局
2025年6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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